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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3日14时10分,吕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着女儿沿南京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与长江途交叉口时,蔑视交通标帜灯,与一辆寻常行驶的轻型关上式货车发生碰撞,致吕某某受伤,车辆破坏的交通变乱。
2021年11月21日20时17分许,李某(未成年)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菏泽市成立区广州途与黄河路交织口时,漠视已经亮起的红灯,断然闯过,与一辆小型轿车爆发碰撞,致李某受伤、两车毁坏的交通事故。
遇有交通捕快现场批示时,应当遵照交通警员的指派流通;《中华公民共和国道途交通自在法》第三十八条 的轨则:“车辆、行人应当依照交通标识流畅;在没有交通标记的途道上,理应在保障稳重、通畅的纲目下畅达。”《中华百姓共和国道途交通安好法实行法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章程:“在道途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速人活跃轮椅车应该降服下列轨则:(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快人灵动轮椅车务必年满16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