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从以上境况,陈某霞其行为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好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依照交通标帜着述;遇有交通警员现场指挥时,应当遵守交通巡捕的领导通行;在没有交通暗号的途路上,该当在保障平安、通顺的条例下鸿文”之条例,是酿成此工作的苛重根源。
王某强其作为违反《中华百姓共和国道途交通安然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灵活车驾驶人该当遵照路路交通升平公法、法则的原则,遵从摆布模范安定驾驶、文明驾驶”之端正,是造成此工作的次要情由。2020年10月20日13时41分许,陈某霞驾驶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由东往西行驶至龙湖路与体育西路十字道口时违反交通标记,与由北往南行驶王某强驾驶的晋K4K***众泰牌小型平素客车发作碰撞,造成陈丽霞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